ISO9001认证的基本流程。
1.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产品生产/服务;
●申请人正在/计划建立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2.信息交流。
通过人员互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相互了解,确定认证的初步意向和可行性。
3.认证申请。
感兴趣的申请组织填写《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及其附件《认证信息调查表》。认证公司通过评审后,将与申请组织进一步联系,必要时进行现场访问,了解受审方的基本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作出书面报价。
4.签订合同。
双方在获得申请组织明确的合同签订意向并通过合同评审后,签订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合同,认证公司将指定审核组长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负责审核活动的开展和实施。
5.企业认证前的准备工作。
申请人应在安排审查前确保:
●建立了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三个月以上;
●对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至少一次审查和管理评估,内部审查已覆盖所有场所和标准条款。
●提供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6.第一阶段审查(预评审)
受审方将正式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手册和程序文件提交认证公司,审核组长将根据认证要求在组织现场进行文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受审核方。如有不符合要求,受审方应修改,直至符合相应要求。
预审核的目的是:
●确定被审核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到位,能够满足第二阶段的现场认证审核;
●让受审方了解审核程序和方法;
●同一受审方的预审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预审现场审核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审核现场人数的50%;
●正式审核的人数不会因预审而减少。
7.第二阶段审核(现场审核)
审计小组将按照认证计划进行现场审计。审计要求涵盖申请认证的全部范围,符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全部要求。采用抽样审核的方式进行。第二阶段,审计将开放不合格项目,并要求纠正。现场审计将提供书面审计报告,宣布现场审计结果,并告知是否推荐注册。
(1)审计组长应在审计开始前至少一周书面通知审计计划(包括审计员名单、审计日期和时间表),经审计方确认后,按计划进行现场审计。
(2)审核范围涉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部门、岗位、人员、活动及相关文件和记录。
(3)审核采用抽样方式,审核组通过对话、查阅文件和记录、查看现场等方式,寻找被审核方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及相关职能文件的证据。对于未能提供符合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证据的部门/岗位/人员/活动,审核组将出具不合格报告。
(4)在最后一次会议前,审计小组应与企业负责人沟通,并在最后一次会议上报告审计结论(推荐认证、推迟推荐认证注册和不推荐认证),明确不合格纠正措施的要求。
●推荐认证:通过现场审核,无或只有少量一般不符合项目;
●推荐认证注册:有三个以下严重不符合项和若干一般不合格项,并在90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个人或少数条款和部门需要重新审查;
●不推荐认证:有三个以上(含三个)严重不符合项目,导致系统失效,90个工作日内无法采取有效纠正措施,所有条款需重新审核。
(5)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审核方应采取纠正措施。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可以通过审核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来完成,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现场跟踪验证。因严重不符合项目而未能通过现场审核的,应当在被审核方完成整改后进行现场审核。审查工作按实际工作量另行收费。
8.发证后的监督(监督审核)
(1)监督审计的目的是确认被认证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继续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实现自我完善和持续改进。
(2)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三次监督审核,第一次监督审核在6-9个月内进行(从初审完成日期计算),之后每次不超过12个月。基本程序参照第一次现场审核进行。根据监督审核结果,认证公司将扩大、缩小、暂停和注销认证的决定。
(3)每次监督审查涉及的标准要求应占认证标准要求的40%以上,三年内覆盖所有标准要求,包括:
●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管理评价、纠正和预防措施;
●文件化体系变更;
●客户投诉;
●认证标准中选定的要求;
●验证上次审核不合格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
9.复评(换证审核)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被认证人应提前至少3个月向认证公司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后,更换新证书,复审程序与认证程序一致。复审可与有效期内的最后一次监督审查相结合。
10.扩大认证范围(扩项)
受审方需要扩大认证范围的,应当向认证公司提交正式申请,经认证公司确认后安排审核。审计可与监督审计相结合,并适当增加审计日期。
11.持证要求。
证书持有人只能用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其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特定标准,不得直接用于产品,也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产品或服务合格的方式使用。认证暂停、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进行任何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要求返还所有认证文件。
12.暂停认证、撤销和注销。
认证证书持有人未经批准改变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影响系统认证资格;监督审查和评审不一致,限期内未完成纠正措施,严重程度不构成认证资格撤销的,暂停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认证证书资格,收回认证证书:
企业违反质量法律、法规,造成质量危害;
暂停认证资格通知发出后,认证证书持有人未按规定采取适当纠正措施;
违反质量法律、法规,造成严重质量危害;
在监督和评估过程中,发现认证证书持有人的质量管理体系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未能在认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
认证证书持有人严重不符合认证规定,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影响很大。
由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变化,体系证书持有人不愿或不能保证符合要求;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认证证书持有人未在认证证书届满前3个月内向认证申请重新认证;认证证书持有人主动注销时,注销认证。